童軍服務員工作獎章申請頒授規程

一、依據:總會96年12月14日,台(96)童總字第96302號函「中國童子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辦理。並以該年度總會核給之數量為分配之依據。
二、對象:登記在本市之義務服務員。
三、申請辦法:
(一)、工作獎章之申請,應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每年12月30日前送達童軍會,逾期視同自動棄權,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登記本市之各級童軍團務委員會及本市童軍會,得經本人同意代為推薦並填寫申請書表。
(三)、申請表件以全年度總積分排序、核給各級工作獎章。
四、積分辦法:
(一)、團活動:每次活動給0.5分,以10分為滿分。
(二)、全市性活動:思源日、童軍節、知能探涉活動、團長會議,幼童軍聯團活動、童軍晉級考驗、行蘭大會、羅浮大會、JOTA&JOTI、社區大會、冬夏令營、訓練營….等。
1.擔任營主任、總幹事(執行長)給5分。
2.擔任營副主任、副總幹事(副執行長)、團長、教務長、總務長給4分。
3.擔任各組組長(副團長)給3分。
4.擔任各組組員給2分。
5.帶團參加活動給1分。
(三)、全省性、全國性、國際性活動:比照全市性活動加倍給分。
(四)、社區聯團活動(小型):比照全市性活動減半給分。
(五)、新成立童軍團:每成立一團給10分(以當年度登記為新團次的服務員為限)。
(六)、招收新團員:每增加一名給0.5分。(以該年度登記的總人數與前一年比較為計算標準,登記為該團服務員始得計分,最高以20分為限)
五、申請表件經本市榮譽評判庭審議後,依總會核給獎項內容,於思源日公開表揚。
六、本人得放棄該獎章,並將積分併入次年度以領取高一階獎章。(積分保留以1年為限)
七、本頒授辦法經團長會議討論,提請本會輔導委員會榮譽評判庭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136y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