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參加2015年第23次世界童軍大露營報名辦法


一、活動名稱:第23次世界童軍大露營
二、活動地點:日本山口縣
三、露營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至8月8日

四、參加資格:
(一)、凡履行登記之14至17歲童軍(出生介於民國86年7月27日至民國90年7月28日者)及成年服務員均歡迎報名參加露營團。
(二)、凡履行登記之18至35歲羅浮童軍及成年服務員,歡迎報名參加國際服務隊(IST);報名國際服務隊(IST)需英語流利,以曾參加木章訓練或國際活動者優先錄取,並能接受大會指派之各項工作。

五、參加名額:
(一)、露營團隊:每小隊由1名服務員及9名童軍伙伴組成,本會預定組8團320人。人員分配為各縣市籌組一小隊(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籌組二小隊)。
(二)、國際服務隊(IST):預定組團40人參加。
(三)、露營團隊預定320人,如有必要再行辦理第二梯次報名。

六、報名與審查:
(一)、參加露營團隊之團員(包括童軍與服務員)及國際服務隊(IST),請向
各縣市童軍會報名:
1. 報名表請向各縣市童軍會索取或童軍總會網站下載。
2. 第一階段報名截止日期為103年1月7日。
3. 報名資格:
(1) 凡履行登記,於第23次世界童軍大露營活動舉辦時能符合大露營參加年齡之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及服務員,經所屬童軍會推荐,且能負擔費用者,皆可報名參加。
(2) 露營團隊童軍參加年齡為民國104年當時滿14歲至17歲之童軍(含行義童軍);國際服務隊(IST)為滿18至35歲羅浮童軍及成年服務員。
(3) 因活動在104年8月舉行,凡今年預先報名之露營團隊童軍,應於出國前晉升為童軍,並完成中級考驗取得中級童軍資格,始得出國參加露營活動。
(二)、資格審查:
1. 報名參加之童軍(含國際服務隊IST)資格由各縣市童軍會負責審查。
2. 報名參加分團服務員資格由縣市童軍會擇優遴選。
3. 童軍資格審查及服務員遴選辦法由各縣市童軍會自行訂定。
4. 參加人員名單經本會複審通過後,通知錄取及依規定如期繳費。
(三)、未經團長及縣市童軍會核章者,恕不予受理。
(四)、報名表統一由所屬縣市童軍會彙整後,送交童軍總會彙辦。
(五)、在學伙伴請先申請就讀學校同意活動期間准假並核章後始得報名。
(六)、總團部工作人員報名及甄選辦法另訂之。
現階段只接受露營團隊童軍及服務員暨國際服務隊(IST)報名。

七、活動行程:
(一)、露營團隊
1. A行程(12天):
(1)、參加代表團出國集訓後、統一出發。
(2)、僅參加大露營活動,無參觀旅遊行程。
(3)、大露營結束後當天返國。
2. B行程(14天):
(1)、參加代表團出國集訓後、統一出發。
(2)、參加大露營活動。
(3)、大露營結束後安排福岡、九州地區等地參訪。
3. C行程(15天):
(1)、參加代表團出國集訓後、統一出發。
(2)、參加大露營活動。
(3)、大露營結束後安排大阪、京都地區參訪後返國。
4. D行程(15天):
(1)、參加代表團出國集訓後、統一出發。
(2)、參加大露營活動。
(3)、大露營結束後安排東京地區參訪後返國。
(二)、國際服務隊(IST)
自訂行程(必需參加代表團出國前集訓、營地統一報到、配合總會協
助代表團辦理相關出國前準備工作、器材與紀念品製作等)

八、活動費用:
(一)、露營團隊:
1. A行程(12天):計新台幣68,000元。
2. B行程(13天):計新台幣78,000元。
3. C行程(15天):計新台幣83,000元。
4. D行程(15天):計新台幣86,000元。
(含來回機票、大露營參加費、運輸費、總會行政費、保險費、個人配
件及紀念品、總團2天之集訓費、團體裝備費、手冊等,但不包括個人
器材裝備費及台灣地區來回交通費)
(二)、國際服務隊(IST):繳交A行程(12天)新台幣68,000元。
(含來回機票、大露營參加費、運輸費、總會行政費、保險費、個人配
件及紀念品、總團2天之集訓費、團體裝備費、手冊等,但不包括個
人器材裝備費及台灣地區來回交通費)

九、繳費
(一)、報名人員經由各縣市童軍會遴選並經總會錄取者,由總會通知各縣市童 軍會及團員繳費,並請於指定時間內分別匯入本會帳戶。
1.銀行匯款:永豐銀行台北分行
戶 名: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帳 號:02100491017007
備 註:匯款單請書寫參加童軍或服務員姓名後傳真童軍總會
(02-27736525)
2.郵政劃撥:
戶 名: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帳 號:01017388
備 註:請於存款單通訊欄書寫參加童軍或服務員姓名
(二)、繳費日期及金額如下:
1.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前一次繳交新台幣45,000元(內含定金15,000元)者,可優惠大露營參加費日幣1萬圓(暫定退還新台幣2,900元,屆時依匯款匯率結算)。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前繳交定金新台幣15,000元。
3. 已繳定金伙伴,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前續繳交新台幣30,000元者,可優惠大露營參加費日幣5千圓(暫定退還新台幣1,450元,屆時依匯款匯率結算)。
4. 已繳定金伙伴,未依本款第1、3目規定繳交者,需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31日前繳交新台幣30,000元,屆時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論,定金新台幣15,000元,恕不予退還,由總會甄補人選參加。
5. 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前露營團隊之童軍及服務員需繳各行程餘額;國際服務隊(IST)依本款1、3目繳交者,退還其可優惠之大露營參加費。
(三)、已繳費參加露營團隊之童軍及服務員暨國際服務隊(IST)者,因公務、
病假、事假 致不能出國者,不退費;但可備證明文件向所屬童軍會提
出申請替補,經所屬童軍會甄補人選報經總會核定同意後替補。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簽奉理事長核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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