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辦法
101 年2 月10 日第23 屆第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並顧及海、空童軍活動均為具有高挑戰性之領域,特訂定「中華民國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為維護海、空童軍實驗團設立之目的與安全性,總會特設「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總會聘請專家、學者、資深服務員組成之,執行海、空童軍實驗團之輔導與評鑑。

三、海、空童軍實驗團應向總會辦理登記,由所屬縣市童軍會輔導。

四、為推廣海、空童軍活動,實驗階段期間,總會得徵選若干個團實驗,定期訪視各海、空童軍實驗團,並依其辦理成效,提報獎勵或指導改善,若有違背安全原則其情節重大者,或違背童軍運動原則者,經「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審議後,撤消其資格。

五、海、空童軍實驗團之進程與活動規畫,由總會活動暨進程委員會專責執行。

六、凡欲辦理海、空童軍實驗團之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公民五人以上,均可書面向總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得辦理海、空童軍實驗團,其組團應依照總會規定辦理中華民國童軍三項登記。未成立海、空童軍實驗團但符合參加海、空童軍資格之行義、羅浮童軍亦可在實驗階段個別參與海、空童軍實驗團之活動;總會應訂定海、空童軍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有關考驗規則。

七、海、空童軍服務員,除參加服務員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外,並應具有參加總會辦理之海、空童軍服務員專業研習;或經「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認可其資歷。

八、海、空童軍實驗團之童軍,應年滿14 歲以上,具有童軍級別高級以上之行義、羅浮童軍。

九、海、空童軍實驗團之童軍,必須取得海、空童軍必備相關知識,經「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認可者,方可佩帶「海童軍章」、「空童軍章」,並著「海童軍制服」、「空童軍制服」;制服由總會另訂之。

十、本辦法公告前,已辦理之海、空童軍團,自公告日起一年內,應依規定重新向總會辦理海、空童軍實驗團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者,停止其辦理海、空童軍活動,以維護活動之安全性。

十一、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經試辦一年後,「海、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應將辦理成效與建議,提請總會理事會議審議。

十二、 本辦法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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