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細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輔導實施辦法附則,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宗旨:爲培養青少年崇尚榮譽與團隊合作精神,表彰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等項,表現優異之童軍團,俾資激勵童軍運動更行蓬勃發展。

三、作業流程:

(ㄧ)請各團參酌本細則中之績優童軍團評量表(附件一)中自評部分事先自行評量團務績效
1.團行政評量
2.舉辦暨參與各項訓練、活動
3.參與社區活動、服務
4.服務員培訓
有關上列諸項,平時須有詳實紀錄,並在縣(市)「區輔導」訪問之前,依童軍團評量表分項備妥相關資料,提供訪問人員參閱。於每年12月20日以前將書面資料,或視訊軟體介紹執行成果函送童軍會審查。

(二)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作業程序:
1.各直轄市暨縣(市)「區輔導」訪問童軍團後,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服務等,表現績優之童軍團,填寫訪問「績優童軍團評量表」(如:附件一)複評部分。
2.將「區輔導」提供之「評量績優童軍團區輔導訪問紀錄摘要」(如:附件二)
彙整後,提輔導委員會討論、審議,並得通知各績優童軍團派代表到場說明,擇優報請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予以表揚。
3.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請於當年12月25日前就轄區內按童軍團數比例之「二十分之ㄧ」為原則,填妥「 年度 直轄市、縣、市童軍會表揚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如:附件三)。逕寄總會輔導委員會,參加全國績優童軍團評審。
4.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得訂定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要點。

四、分區複審會議:
(一)分區複審委員由總會輔導委員會提名經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
(二)以縣(市)為單位,台灣省童軍會應派員參加分組進行審閱各縣(市)推薦之績優童軍團資料。
(三)複審委員應詳細審閱各直轄市暨縣(市)資料後,逕交召集人彙整。
(四)分區召集人於翌年1月6日前將各直轄市暨縣(市)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彙整後送總會。

五、績優童軍團經總會輔導委員會審議,簽請理事長核定後予以表揚。

六、本實施細則經總會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00表揚績優童軍團作業流程
一、依據: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經中國童子軍總會第2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經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中國童子軍總會第21屆第8次全國理事會議修訂通過,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3屆第2次全國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頒布實施之「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細則」,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宗旨:爲培養青少年崇尚榮譽與團隊合作精神,表彰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等項,表現優異之童軍團,俾資激勵童軍運動更行蓬勃發展。

三、童軍團作業流程:
請各團參酌本細則中之績優童軍團評量表(附件一)中自評部分事先自行評量團務績效
(一)團行政評量
(二)舉辦暨參與各項訓練、活動
(三)參與社區活動、服務
(四)服務員培訓
有關上列諸項,平時須有詳實紀錄,並在縣(市)「區輔導」訪問之前,依童軍團評量表分項備妥相關資料,提供訪問人員參閱。於每年12月20日以前將書面資料,或視訊軟體介紹執行成果函送童軍會審查。

四、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作業流程:
(一)縣(市)「區輔導」訪問童軍團後,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服務等,表現績優之童軍團,填寫訪問「績優童軍團評量表」(如:附件一)複評部分。
(二)將「區輔導」提供之「評量績優童軍團區輔導訪問紀錄摘要」(如:附件二)
彙整後,提輔導委員會討論、審議,並得通知各績優童軍團派代表到場說明,
擇優報請縣(市)童軍會予以表揚。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童軍會,請於當年12月25日前就轄區內按童軍團數比例之「二十分之ㄧ」為原則,填妥「 年度 直轄市、縣、市童軍會表揚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如:附件三)。逕寄總會輔導委員會,參加全國績優童軍團評審。
(四)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得訂定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要點。

五、總會輔導委員會聘任下列輔導委員擔任「分區訪問委員」執行輔導工作:(略)

六、分區複審會議:
(一)以直轄市暨縣(市)為單位,台灣省童軍會應派員參加分組進行審閱各縣(市)推薦之績優童軍團資料。花蓮併入北區複審,台東併入南區複審。
(二)複審委員應詳細參閱 貴直轄市暨縣(市)資料後,填寫「總會訪問委員紀錄表」(如:附件四)。請各直轄市暨縣(市)分別填寫一份,逕交召集人彙整。
(三)請各位複審委員參閱其他縣(市)資料後,倘若發現「優異事蹟」或「改進意見」時,煩請提供各該直轄市暨縣(市)複審委員登錄、參酌。
(四)評量紀錄倘若發現合乎「特優獎勵」或「保留獎勵」之情節時,煩請填寫「評量紀錄表」
(五)討論事項:
1.請主持人依據「總會訪問委員紀錄表」資料討論、議決。
2.討論合乎「特優獎勵」或「保留獎勵」等情節。
3.討論是否另行擇期拜訪部分童軍團。

七、經總會輔導委員會審議後,簽請理事長核准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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