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優秀童軍獎章選拔及頒發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
一、目  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童軍榮譽觀念,以激勵善行,培養良好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選拔單位:由各縣(市)童軍會組織榮譽評判委員會負責主持策劃初選及審核複選工作。
三、選拔名額:
1.初選:每團群得初選代表一名,複式團得根據所屬團群數選拔,未參加群之羅浮童軍併入所屬童軍團參加選拔,惟如有特殊事例得經縣(市)童軍會核准後增加初選名額。
2.複選:
(1)按初選人數每十人可複選一名,不足十人依十人計算。
(2)複選人數不按童軍類別分配。
(3)童軍膺選次數不受限制。
四、膺選資格:
1.熱心服務樂於助人者。
2.經常參加活動表現卓越者。
3.富有領導才能且能接受領導者。
4.有義勇善行足資表揚者。
5.儀態端莊者。
6.經家長證明為良好子弟者。
7.經導師證明為優良學生者。
8.經全隊及全團過半數承認為良好伙伴者。
五.選拔程序:
1.初選:
(1)由團提出名單請團榮譽庭照規定人數決定人選。
(2)由團長聯隊長或所屬小隊長或團榮譽庭代為取得規定之各項證明。
(3)就規定之各項資格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連同照片彙送所屬童軍會。
2.複選:
(1)依照規定之複選名額,由縣(市)榮譽評判委員會依照推薦書內之各項記載,並得採用訪問約談等方式了解各候選人之實際情形,再行集會投票評定。
(2)上項選拔工作應於每年「三五」童軍節前二十日完成。
六.獎 勵:
1.各團初選童軍均由所屬童軍會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獎狀或紀念章紀念品,並應安排分訪各團或舉行聯誼活動以資鼓勵。
2.各縣(市)童軍會複選之童軍應報由省童軍會頒贈優秀獎章,並於童軍節慶祝大會中公開頒發。
3.上項頒獎儀式中邀請其家長及導師參加並代為佩帶獎章。
七、本辦法由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佈實施。

本團將由陳泇樺夥伴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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